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8 期 · No.44
下列何種贈與不屬於民法第 1173 條的特種贈與,不須列入遺產繼承的歸扣?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為子女求學所為的贈與
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制度,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法條只限定這三種原因,為子女求學所為的贈與不在其內,不須歸扣,故選(C)。(A)嫁妝屬因結婚而受的贈與;(B)為分居購屋自住而贈與的款項屬因分居的贈與;(D)為營業所為的贈與,三者都是特種贈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