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8 期 · No.44

下列何種贈與不屬於民法第 1173 條的特種贈與,不須列入遺產繼承的歸扣?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為子女求學所為的贈與

民法第1173條的歸扣制度,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法條只限定這三種原因,為子女求學所為的贈與不在其內,不須歸扣,故選(C)。(A)嫁妝屬因結婚而受的贈與;(B)為分居購屋自住而贈與的款項屬因分居的贈與;(D)為營業所為的贈與,三者都是特種贈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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