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民法)第 8 期 · No.45
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因理念不合協議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二年後,甲男與丙女結婚,結婚效力符合規定,嗣後,前婚姻因離婚證書見證人欠缺行為能力,經法院判決離婚無效確定,但甲丙對於離婚證書之瑕疵,善意(不知情)且無過失,有關前後二婚姻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前婚姻消滅,後婚姻之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第988條第3款規定重婚無效,但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甲丙對離婚證書的瑕疵善意且無過失,後婚姻有效;第988條之1第1項並規定,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效力準用離婚,故選(D)。(A)錯在後婚姻因善意無過失例外有效,不因重婚而無效;(B)錯在一夫一妻制下兩個婚姻不能同時有效,前婚姻已視為消滅;(C)錯在後婚姻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無須另行訴請確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