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17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自 107 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分配,應加徵百分之幾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5%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用意是促使公司把盈餘分配給股東,避免藉保留盈餘遞延股東層次的稅負。這項附加稅原本稅率為 10%,配合一○七年度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在營所稅率調高為 20%、股利課稅改採二擇一制的同時,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自一○七年度起減半為 5%,故正解為 (B)。(A) 的 3% 並非現制稅率。(C) 的 10% 是一○六年度以前的舊稅率。(D) 的 20% 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本稅稅率,兩者容易混淆。家族控股公司若長期保留盈餘不分配,除每年多負擔這 5%,也要留意是否被檢視為藉公司形式規避個人稅負。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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