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19
某甲交付某上市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成立信託,惟目前受益人不特定且委託人無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此案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於所得發生年度依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何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納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受託人
信託所得採導管概念,原則上穿透信託歸屬受益人課稅;但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沒有可歸屬的納稅主體,稅法改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就信託財產於所得發生年度依規定計算的所得,於期限內按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故正解為 (B)。委託人須保留指定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才回到委託人課稅,本題明示未保留,(A) 因此不成立。(C) 信託監察人的職務是為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人,並非稅法上的納稅義務人。(D) 遞延到受益人特定時再一併申報,會使課稅無限期落空,稅法不採,日後受益人確定並受分配時另依規定計算調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