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18
某甲已 70 餘歲,曾於 3 年前以某上市櫃公司股票 10 萬股成立全部他益信託,信託期間 20年,受益人為兒子,並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今年考量退休安養需要,經兒子同意,變更信託契約改為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信託期間至某甲身故時止。依財政部函令規定,某甲已繳納之贈與稅能否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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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不能
贈與稅的課徵時點在信託成立、贈與行為完成時。全部他益信託成立時,委託人已把信託利益全部無償移轉給受益人,課稅事實在當下即已實現並完成申報繳納;之後縱經受益人同意變更為本金他益、孳息自益,也屬另一個新的法律行為,不能溯及消滅原先已經成立的贈與,財政部函釋因此不准退還原繳贈與稅,故選 (A)。(B) 與 (C) 誤以為稅捐可隨契約變更回頭調整。(D) 的差額退稅在贈與稅並不存在;變更後孳息利益回歸委託人,反而要留意是否構成受益人對委託人的另一次財產移轉。他益信託的期間與受益結構務必事前想清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