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7 期 · No.16

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下列哪個時點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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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信託利益分配時

連續受益人是指信託約定第一順位受益人死亡或條件成就後,由第二、第三順位接續享有信託利益的安排。我國信託法雖無明文,實務見解認為只要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於「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即非法所不許,故選(C)。關鍵在於受益人不必在信託成立當下就全部存在或特定,否則尚未出生的孫輩根本無法列為後手,跨世代傳承的規劃等於做不成。(A)(B)把確定時點提前到信託行為成立或契約簽訂之時,等於否定連續受益人;(D)拖到信託關係消滅才確定則過晚,存續期間的分配將失所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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