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7 期 · No.16
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下列哪個時點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信託利益分配時
連續受益人是指信託約定第一順位受益人死亡或條件成就後,由第二、第三順位接續享有信託利益的安排。我國信託法雖無明文,實務見解認為只要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受益人,且該受益人於「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即非法所不許,故選(C)。關鍵在於受益人不必在信託成立當下就全部存在或特定,否則尚未出生的孫輩根本無法列為後手,跨世代傳承的規劃等於做不成。(A)(B)把確定時點提前到信託行為成立或契約簽訂之時,等於否定連續受益人;(D)拖到信託關係消滅才確定則過晚,存續期間的分配將失所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