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規劃I第 8 期 · No.26

有關辦理家族信託模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信託委託人之地位亦可作為繼承之標的

信託法並未規定委託人地位可由繼承人當然承受;委託人的權利多帶有監督信託的專屬性質,法務部函釋也認為,除自益信託的終止權等例外之外,委託人死亡後其權利原則上不由繼承人行使,家族信託實務因此多在契約中預先約定,委託人死亡後由信託監察人或指定之人接手相關權限。說委託人地位「亦可作為繼承之標的」,(B) 錯誤。(A) 正確,家族信託仍不得侵害繼承人特留分。(C) 正確,信託法未限制信託期間,實務已有百年期案例。(D) 正確,受託人不因信託持股而使家族企業成為其從屬公司。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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