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115 年第 1 次 · No.4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百分之二十五
為防止單一股東過度掌控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非專業股東的持股設有上限。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規定,除符合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該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故(D)正確。(A)百分之十、(B)百分之十五、(C)百分之二十等比例均低於法定上限,數字不符。此規範藉由合併計算關係人及借名持股,防堵化整為零規避的手法,確保股權分散與經營中立,考生宜牢記百分之二十五此一上限,正解為(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