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第 115-1 屆 · No.4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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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百分之二十五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規定,非專業股東者,每一股東連同關係人及以他人名義持股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故(D)正確。(A)(B)(C)的比例都低於法定上限,數字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0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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