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115 年第 1 次 · No.42

期貨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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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百分之二十五

為防止單一股東過度掌控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對非專業股東的持股設有上限。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規定,除符合第十二條資格條件之專業股東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該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五,故(D)正確。(A)百分之十、(B)百分之十五、(C)百分之二十等比例均低於法定上限,數字不符。此規範藉由合併計算關係人及借名持股,防堵化整為零規避的手法,確保股權分散與經營中立,考生宜牢記百分之二十五此一上限,正解為(D)。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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