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115 年第 2 次 · No.34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一年
為避免同一批人四處掛名發起、稀釋籌設誠意與責任,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故(A)正確。這類發起人閉鎖期在金融特許事業相當常見,用意是確保發起人把心力投注在剛成立的事業上,而不是同時籌組多家公司,也方便主管機關追究籌設階段的責任。(B)二年、(C)三年、(D)五年都長於法定期間,多半是與董監事任期或其他消極資格的年限互相混淆。答題時要留意期間的起算點是「公司設立之日」,不是許可之日,也不是提出申請之日。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