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與基金管理115 年第 2 次 · No.34

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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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一年

為避免同一批人四處掛名發起、稀釋籌設誠意與責任,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期貨信託事業的發起人,故(A)正確。這類發起人閉鎖期在金融特許事業相當常見,用意是確保發起人把心力投注在剛成立的事業上,而不是同時籌組多家公司,也方便主管機關追究籌設階段的責任。(B)二年、(C)三年、(D)五年都長於法定期間,多半是與董監事任期或其他消極資格的年限互相混淆。答題時要留意期間的起算點是「公司設立之日」,不是許可之日,也不是提出申請之日。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期貨商業務員資格測驗——期貨交易法規》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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