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第 45 屆 · No.59
有關我國對「出口押匯」之作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為買斷業務
我國實務上的「出口押匯」,性質上是銀行對出口商的授信墊款行為,銀行憑符合信用狀的單據先行墊付款項,並保留於開狀行拒付時向出口商追索的權利,並非無追索權的「買斷」,故(D)敘述錯誤,為正解。(A)須先取得出口押匯額度始能辦理、(B)其性質與UCP600第2條所定「讓購」(negotiation)並不完全相同(我國押匯常被視為墊款而非嚴格意義的讓購)、(C)係屬銀行授信、為墊款性質,均為正確敘述。核心在於「有無追索權」:出口押匯保有追索權故為墊款融資,須與福費廷(forfaiting)等買斷型、無追索權業務明確區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