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第 46 屆 · No.7
進口開狀時,L/C 應註明單據提示期間,若 L/C 未規定時,依 UCP600 之規定,倘提示包含一份以上 UCP600 第 19-25條所定義之運送單據正本,則提示須於裝運日後幾日內作成,但仍不得遲於 L/C 之有效期限?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21 天
依UCP600第14條c項,信用狀若未規定單據提示期間,而提示之單據包含一份以上第19至25條所定義之運送單據正本時,提示須於裝運日後21日內辦理,且仍不得遲於信用狀之有效期限。此21日期間旨在確保單據及時流轉、避免延遲提示。(A)7天、(B)12天、(D)22天均非UCP600明定之期間,其中22天常為對21日之記憶誤差。故正確答案為(C)21天,並須同時滿足不逾信用狀有效期限之雙重限制,兩者取其先屆至者為準。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