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第 46 屆 · No.43

依 UCP600 規定,銀行得否以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作為拒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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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不得

依UCP600第14條g項,信用狀所未規定之單據縱經受益人一併提示,銀行不予理會,並得將其退還提示人或逕行轉遞而不負責任。既然銀行對該未規定單據不予理會,自不得以其內容不符為由作為拒付之依據。故答案為(B)不得。(A)視單據內容而定、(C)視金額而定、(D)由提示人決定,皆錯誤地賦予未規定單據影響兌付之效力,與信用狀僅就規定單據審查之原則不符。故正確答案為(B)不得。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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