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押匯第 47 屆 · No.59

信用狀規定須表明“the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及“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之運送單據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複合運送單據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接管地與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最終目的地,是UCP600第19條複合運送單據的欄位,因該單據涵蓋兩種以上不同運送方式,起訖須以接管地與最終目的地表示,而非港對港,故(C)正確。(A)傭船提單依第22條、(B)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依第21條、(D)海運提單依第20條,均為單一海運方式所用之單據,其單據上表明者為裝載港port of loading與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TABF)公布之《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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