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5 年第 1 次 · No.17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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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60 日

依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故 (C) 正確。此規定的目的在避免董事會因缺額過多而長期無法正常運作、影響公司治理與決策效能,因此以六十日為限,督促公司及時補足董事席次。(A) 三十日、(B) 四十五日期間過短,實務上難以完成召集程序;(D) 九十日則過長,均非法定期限。此題應記牢「缺額達三分之一、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的完整要件與數字,屬公司法高頻考點。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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