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115 年第 1 次 · No.20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於從事業務對客戶所生之損害,與委任期貨商負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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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連帶賠償責任

依期貨交易輔助人之相關管理規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IB)係受期貨商委任,代為招攬、接受開戶及傳遞委託單,其從事業務對客戶所生之損害,應與委任期貨商負(D)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使客戶得向任一方請求全額賠償,不必先釐清雙方內部歸責,以強化投資人保障。(A)僅證券商自負、(B)各負一半、(C)由期貨商負較重責任,均非法定的連帶原則。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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