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5 年第 2 次 · No.9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得以何種方式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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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由股東會議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且不得事後追認,故 (D) 正確。制度設計的核心在於避免利益衝突:報酬的受領人就是董事本人,若讓董事自己決定,等於球員兼裁判,因此必須拉高到章程或股東會這種由股東把關的層次。(A) 自行議定正是法律要防堵的自肥情形;(B) 常務董事會仍由董事組成,同樣有利益衝突的疑慮,不能取代股東會;(C) 監察人的職權在監督業務執行與查核財務,並無核定董事報酬的權限,把決定權交給監察人於法無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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