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4 年第 3 次 · No.3

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多久前通知公司記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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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三十日

依公司法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通知,對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於三十日前為之,故(C)正確。此期間較長之立法目的,在使股東有充分時間了解議案、蒐集委託書、決定是否親自出席或委託出席,並讓少數股東得依規定提案,以充分保障股東權益。(A)五日、(B)十日屬過短之期間,實為股東臨時會或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較短通知標準,不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之常會;(D)四十五日則屬杜撰之數字,法無此規定。作答時應區分「常會與臨時會」及「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兩組要件所對應之不同通知期間,避免混淆。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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