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4 年第 3 次 · No.4
依公司法之規定,1 人同時受 2 人以上委託代理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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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百分之三
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一人得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代理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惟其代理之表決權合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C)百分之三,超過部分不予計算,立法目的在防止單一代理人集中大量委託而壟斷股東會決議、架空多數股東之真實意志。(A)百分之十、(B)百分之五、(D)百分之一均非法定上限,考生常將此比例與其他持股或召集門檻混淆,須牢記代理表決權的天花板恰為百分之三,這是維護股東會表決公平的重要限制。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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