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5 年第 2 次 · No.7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甲、檢查人;乙、重整人;丙、發起人;丁、發言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僅甲、乙、丙
依公司法第8條第2項,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及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即職務負責人);甲檢查人、乙重整人、丙發起人均在列,故正解(A)。丁發言人僅負責對外發布資訊,並非公司法第8條所列舉之人,不因此負負責人的忠實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故含丁的(B)(C)(D)均錯。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