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4 年第 3 次 · No.5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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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依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限於編製或簽證其內容之人: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證實內容之發行人職員、該有價證券之承銷商,以及曾簽章或陳述意見之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人員。(C)買賣該證券之經紀商僅受託居間撮合,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或簽證,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故選(C)。(A)(B)(D)均為條文明列之責任主體。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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