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4 年第 3 次 · No.5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依證交法第32條,公開說明書應記載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者,限於編製或簽證其內容之人:發行人及其負責人、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證實內容之發行人職員、該有價證券之承銷商,以及曾簽章或陳述意見之會計師、律師、工程師等專門職業人員。(C)買賣該證券之經紀商僅受託居間撮合,未參與公開說明書之編製或簽證,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故選(C)。(A)(B)(D)均為條文明列之責任主體。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