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4 年第 3 次 · No.5

公開說明書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記載,對於善意投資人之損失,下列何者原則上不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買賣該證券之證券經紀商

證交法第32條的連帶賠償責任人,限於編製或參與公開說明書內容者。(C)買賣該證券之經紀商僅居間撮合、未涉編製,原則上不負連帶責任。(A)發行人及負責人、(B)承銷商、(D)簽證會計師律師都直接參與內容製作,須負連帶賠償。

內容更新:2026-07-10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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