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114 年第 3 次 · No.30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案件,須符合以下何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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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 150%

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對以股票為擔保品之有擔保公司債的規定,(A)正確:申報時擔保品價值不得低於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本息之150%,亦即以一點五倍的超額擔保,預留吸收股價波動的空間。(B)法規並無「持有滿三個月」的限制;(C)存續期間的評價頻率並非每月底一次;(D)擔保品發生跌價損失時補足差額的起算方式與日數,亦與所述不同,三者均與準則規定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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