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1 次 · No.29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至申報生效前,發生證券交易法§36 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起幾日內公告並申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二日
(B)對。依證交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公開發行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人於募集發行案申報生效前發生此類重大事項,同須依該期限即時揭露,以確保投資人在認購前取得完整資訊。所稱事實發生之日,係以決議日、簽約日等足資認定事實發生之日中,日期在前者為準,不能拖到對外公布時才起算。(A)一日、(C)三日、(D)五日均非法定期限,重大訊息的通則就是「事實發生日起2日內」。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