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5 年第 2 次 · No.1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何種情事,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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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公司法第三一五條列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所定事由發生、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人數不足、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及解散之命令或裁判。選項(C)正是其中一種,且解散須以特別決議為之,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數不足時,得改以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項(A)(B)把存續決定權交給董事長或監察人個人,違反股東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的原則,均無權單獨決定解散。選項(D)與條文相反,事由既採列舉,公司不能任意創設。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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