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5 年第 2 次 · No.1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何種情事,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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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公司法第三一五條列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所定事由發生、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人數不足、與他公司合併、分割、破產及解散之命令或裁判。選項(C)正是其中一種,且解散須以特別決議為之,即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數不足時,得改以過半數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選項(A)(B)把存續決定權交給董事長或監察人個人,違反股東會為最高意思機關的原則,均無權單獨決定解散。選項(D)與條文相反,事由既採列舉,公司不能任意創設。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