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總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115 年第 2 次 · No.6

出席股東不足定額而為假決議時,依公司法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多久期間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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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一個月

公司法第一七五條的假決議,是為了解決股東會出席股數不足而設的補救機制:普通決議原本須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的股東出席,若出席股數未達過半但已有三分之一以上,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作成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第二次會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股份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該假決議即視同正式決議。一個月的期限兼顧效率與股東再次表達意見的機會,期間太短股東來不及準備出席,太長則議案的時效性喪失。故選項(A)十五日、選項(C)二個月與選項(D)三個月均非法定期間,本題應選(B)。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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