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115 年第 2 次 · No.1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前,應有幾日以上之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7 日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把資產運用的決定權交給業者,條款複雜且涉及投資範圍、費用計算、風險承擔與績效衡量,投資人若在簽約現場倉促瀏覽根本難以理解,因此相關管理辦法要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客戶簽訂契約前,應提供七日以上的期間供客戶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正解為(C)。這段審閱期屬保護投資人的強制規定,業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壓縮,也不得要求客戶事先拋棄。選項(A)十五日與選項(B)十日長於法定期間,選項(D)五日則不足七日,都不是規定所定的長度。實務上業者會請客戶於契約載明審閱期間的起訖日以留存證明。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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