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17

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第 16 條所規定,信託業可經營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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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擔任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法第 16 條列舉信託業得經營的信託業務項目,包括金錢、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財產權之信託,均以「受託管理特定財產」為內容。(D) 擔任信託監察人並非受託管理財產,而是監督受託人的角色,規定於同法第 17 條的附屬業務,與代理有價證券發行、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提供財產管理顧問服務等並列,故非第 16 條項目。(A) 金錢信託是安養信託的基礎架構,(B) 動產與 (C) 不動產信託皆明列於第 16 條。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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