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21
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幾年不為活動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3 年
信託法第 77 條規定,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故 (C) 正確。立法理由在於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與公眾信賴,長期空轉不從事公益活動即失其正當性。(A) 一年與 (B) 二年過短,尚不足認定信託實質停擺,公益活動本有籌備週期。(D) 五年過長,將使名存實亡的公益信託長期占用資源。公益信託的設立、受託人辭任與關係消滅,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