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21

公益信託無正當理由連續幾年不為活動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3 年

信託法第 77 條規定,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故 (C) 正確。立法理由在於公益信託享有租稅優惠與公眾信賴,長期空轉不從事公益活動即失其正當性。(A) 一年與 (B) 二年過短,尚不足認定信託實質停擺,公益活動本有籌備週期。(D) 五年過長,將使名存實亡的公益信託長期占用資源。公益信託的設立、受託人辭任與關係消滅,均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