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養信託契約與高齡金融應用第 9 期 · No.54
甲以自己為受益人,依照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增訂信託財產給付彈性及信託監察人權責等相關條款)之內容與A 銀行簽訂老人安養信託契約,並設置乙為信託監察人。若甲之配偶丙、甲之子女丁及戊共同依家事事件法,向法院提出對甲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事件之聲請,於法院裁定監護之宣告或輔助之宣告前,下列何者有權檢具事證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託人依約定,增加信託財產之給付金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信託監察人乙
老人安養信託契約參考範本增訂給付彈性條款的用意,是在委託人心智狀況出現疑慮、法院尚未裁定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空窗期,仍能適時提高給付以支應醫療或照護支出,同時避免家屬各說各話或不當索取。範本把這項通知權交給居於中立監督地位的信託監察人,由其檢具事證及理由,以書面通知受託人依約增加給付金額,故選 (B)。(A) 配偶丙與 (C) 子女丁、戊是利害關係人,也是繼承人,由其直接指示提高給付易生利益衝突;(D) 此時甲的意思能力正受質疑,且要求取得全體家屬書面同意,反而使急需用錢的情形無法及時處理。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