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金融規劃案例研討第 9 期 · No.58
【案例】77 歲王媽媽年輕時喪偶,獨力扶養三名子女長大,王媽媽名下原有兩間不動產,今處分一間不動產取得買賣價款約1,000 萬元,考量子女目前皆未同住(大小兒子旅居國外,女兒遠嫁南部),為避免子女擔心其生活起居,故下個月將搬至環境優美及服務良好之安養機構養老,期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協助她提前規劃所得買賣價款 1,000 萬元及所剩一間不動產。 (各小題皆互不關聯) 王媽媽將出售房屋款 1,000 萬元交付 A 銀行成立安養自益信託,並選任女兒為信託監察人,信託財產配置於定期存款,有關信託課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併入王媽媽當年所得額
王媽媽既是委託人也是受益人,信託財產配置於定期存款,其孳息屬信託財產的收入。依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1 項,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A) 正確。(B) 錯誤,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移轉給 A 銀行僅是管理目的的形式移轉,不課贈與稅。(C) 錯誤,受託人僅是信託財產的管理者,信託收入不併入其自身所得。(D) 錯誤,課稅採所得發生年度歸屬,不會遞延到信託解約年度一次計算。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