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115 年第 1 次 · No.50

投信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若經主管機關依投信投顧法第 104 條規定處以解除職務處分,該人員幾年內不得再回任投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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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3 年

(B) 對:依投信投顧法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消極資格規定,受主管機關依第 104 條解除職務處分未滿 3 年者,不得充任投信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故須滿 3 年始得回任。(A)(C)(D) 之 5 年、2 年或永久禁止均非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115 年第 1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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