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第 115-1 屆 · No.50

投信事業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若經主管機關依投信投顧法第 104 條規定處以解除職務處分,該人員幾年內不得再回任投信事業?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3 年

(B) 對:依投信投顧法及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之消極資格規定,受主管機關依第 104 條解除職務處分未滿 3 年者,不得充任投信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故須滿 3 年始得回任。(A)(C)(D) 之 5 年、2 年或永久禁止均非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