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4 年第 3 次 · No.3
公開發行公司召集股東常會,應於多久前通知公司記名股東?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三十日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記名股東,故(C)正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為二十日前。(A)(B)(D)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的法定通知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正確答案:(C) 三十日
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記名股東,故(C)正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則為二十日前。(A)(B)(D)均非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會的法定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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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