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4 年第 3 次 · No.4

依公司法之規定,1 人同時受 2 人以上委託代理行使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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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百分之三

公司法第177條規定,除信託事業或經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代理出席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故(C)正確,(A)(B)(D)比例均非法定門檻。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4 年第 3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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