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5 年第 2 次 · No.1

依「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下列何種情事,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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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

公司法第三百十五條列舉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事由,包括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股東人數不足、與他公司合併或分割、破產,以及解散之命令或裁判;其中股東會決議解散屬公司自願性解散,並須依同法第三百十六條,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特別決議為之,故(C)正確。(A)(B)解散攸關公司法人格消滅與全體股東權益,決定權專屬股東會,董事長或監察人均無權以個人意思逕行決定。(D)解散事由由法律明文列舉,並非毫無限制,公司不得自創解散原因。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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