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115-1 屆 · No.1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 甲、檢查人;乙、重整人;丙、發起人;丁、發言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僅甲、乙、丙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甲檢查人、乙重整人、丙發起人均屬之,(A)正確;丁發言人非法定負責人,(B)(C)(D)含丁者皆誤。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正確答案:(A) 僅甲、乙、丙
公司法第8條第2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甲檢查人、乙重整人、丙發起人均屬之,(A)正確;丁發言人非法定負責人,(B)(C)(D)含丁者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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