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115 年第 2 次 · No.6

出席股東不足定額而為假決議時,依公司法應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多久期間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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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一個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股東會出席股數不足法定定額,但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第二次會議若仍有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表決權過半數同意該假決議,即視同正式決議,故(B)正確。這套設計是為避免股東出席率不足導致議案長期停擺,同時以再度召集與通知程序,保障未出席股東的知悉與參與機會。(A)十五日、(C)二個月、(D)三個月均非法定期間,期間過短股東來不及安排出席,過長則失去補救時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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