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業務規範115 年第 2 次 · No.28

公開發行公司各期間財務報告之規範,以下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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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第 1、第 2 及第 3 季財務報告應於每季終了後 45 日公告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公告並申報;第一、第二及第三季財務報告,則應於每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經會計師核閱並提報董事會後公告申報,故(D)正確。(A)年報期限是三個月而非一個月,一個月根本不足以完成查核程序。(B)季報除會計師核閱外,還須提報董事會,並非核閱完成即可逕行公告。(C)三十日的說法與法定的四十五日不符,且各季一律適用同一期限。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證基會,SFI)公布之《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115 年第 2 次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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