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0 期 · No.12

原則上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有下列何種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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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受託人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

選(A)正確。依信託法第34條,受託人原則上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以避免利益衝突、確保忠實義務;但若受託人是「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因仍有其他受益人共同監督,利益衝突風險降低,法律例外允許之。信託業身分、主管機關同意或信託監察人同意,都不是本條放寬的法定例外事由,因此其餘選項均錯,答案為(A)。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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