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0 期 · No.39

信託業接受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應通知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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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發行公司

信託財產若為股票或公司債券,依信託法規定,除須在該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外,還必須通知發行公司,才能以信託關係對抗該公司,使公司於製作股東名簿或債券登記時知悉並記載信託關係,這是取得公示對抗效力的要件。故正確答案為(A)發行公司。(B)簽證機構僅負責發行時的簽證、(C)保管機構只是實體保管、(D)主管機關為監理機關,都不是信託法所要求取得對抗效力時應通知的對象,均非正確答案。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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