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5

有價證券中之股票及公司債券,除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外,尚須通知下列何者,始得對抗該公司?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發行公司

依信託法第4條,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始得對抗第三人;其中股票及公司債券另須通知發行公司,非經通知不得以信託對抗該公司,故答案為(C)發行公司。(A)證券期貨局為監理機關、(B)證券交易所僅提供交易場所、(D)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均非法定通知對象。關鍵在使發行公司知悉信託關係,俾於股東名簿為信託註記。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信託法」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