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5有價證券中之股票及公司債券,除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載明其為信託財產外,尚須通知下列何者,始得對抗該公司?A證券期貨局B證券交易所C發行公司D經濟部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正確答案:(C) 發行公司依信託法第4條,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須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始得對抗第三人;其中股票及公司債券另須通知發行公司,非經通知不得以信託對抗該公司,故答案為(C)發行公司。(A)證券期貨局為監理機關、(B)證券交易所僅提供交易場所、(D)經濟部主管公司登記,均非法定通知對象。關鍵在使發行公司知悉信託關係,俾於股東名簿為信託註記。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