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1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對信託財產行使何種權利?A代位權B抵充權C撤銷權D終止權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正確答案:(B) 抵充權依信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受託人就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因此負擔的債務,得以信託財產抵充,也就是行使抵充權,且此項受償得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故正確答案為(B)抵充權。(A)代位權是代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C)撤銷權係針對詐害信託的行為聲請撤銷、(D)終止權則是消滅信託關係的權利,三者都不是受託人就費用或債務向信託財產求償的方式,均非本題所問,故不選。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