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1

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對信託財產行使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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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抵充權

依信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受託人就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或因此負擔的債務,得以信託財產抵充,也就是行使抵充權,且此項受償得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故正確答案為(B)抵充權。(A)代位權是代債務人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C)撤銷權係針對詐害信託的行為聲請撤銷、(D)終止權則是消滅信託關係的權利,三者都不是受託人就費用或債務向信託財產求償的方式,均非本題所問,故不選。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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