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2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其應負之責任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依信託法第26條,受託人原則須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因不得已事由而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時,責任減輕,僅就該第三人的選任及監督其職務執行負責。若非法委由他人處理,才要就第三人行為與自己行為負同一責任。因此不是不負責任、也非全然連帶,(3)只就選任監督負責才對。

內容更新:2026-07-0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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