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2

受託人因有不得已之事由,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者,其應負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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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僅就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

依信託法第26條,受託人原則須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因不得已事由而合法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時,責任減輕,僅就該第三人的選任及監督其職務執行負責。若非法委由他人處理,才要就第三人行為與自己行為負同一責任。因此不是不負責任、也非全然連帶,(C)只就選任監督負責才對。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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