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4

設置信託監察人之主要目的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保護受益人之利益

設置信託監察人的核心目的,是在受益人尚不特定、尚未存在,或雖存在卻無法自行主張與維護權利時,由信託監察人代為監督受託人、確保信託依本旨執行,藉以維護受益人的利益。故正確答案為(C)保護受益人之利益。信託監察人並非為(A)受託人、(B)委託人而設,更不是為(D)與受託人交易的第三人而設,其職能專在補足受益人自我保護能力的不足,故其餘選項均不正確,考生宜緊扣「為受益人把關」此一設置宗旨。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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