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公益信託許可之事由,下列何者與信託法之規定不符?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不為活動

依信託法第77條,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違反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A)寫成連續二年不為活動,年限與法條不符,即為與規定不符之敘述,故為本題答案。(B)為有害公益之行為、(C)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命令、(D)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三者均屬法條明列之撤銷事由。公益信託因享有稅捐優惠並涉及公共利益,故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較密集之監督。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1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信託法」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