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1 期 · No.16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公益信託許可之事由,下列何者與信託法之規定不符?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不為活動
依信託法第77條,公益信託違反設立許可條件、違反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害公益之行為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A)寫成連續二年不為活動,年限與法條不符,即為與規定不符之敘述,故為本題答案。(B)為有害公益之行為、(C)違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命令、(D)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三者均屬法條明列之撤銷事由。公益信託因享有稅捐優惠並涉及公共利益,故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較密集之監督。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