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4

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所移轉之財產權,不包括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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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純債務

信託財產必須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積極財產,即權利而非單純負擔。(A)純債權為得請求他人給付的權利、(B)專利權為無體財產權、(C)漁業權為經特許取得的財產權,三者均具經濟價值,可作為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管理運用。相對地,(D)純債務僅有給付義務、屬消極財產,只帶來負擔而無任何財產利益,若允許移轉將使受託人平白承擔債務而無對應資產,違反信託以管理財產、為受益人謀取利益的本旨,故不能作為信託所移轉的財產權,亦即委託人於信託成立時所移轉之財產權不包括純債務,正解為(D)純債務。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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