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6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權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撤銷信託行為
信託法設有詐害信託撤銷制度,當委託人以信託方式處分財產,致其債權人的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而受有損害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使財產回復原狀以供求償,其法理與民法上詐害債權行為的撤銷權相同,重在保護委託人的既有債權人不因信託而被脫產。(A)損害賠償是對加害行為請求填補損失、(C)給付信託財產與(D)確認信託財產為債權人所有,均非針對詐害信託所設計的救濟方法;且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受託人而非債權人,債權人亦不能主張確認財產為己有,故正解為(B)撤銷信託行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