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6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下列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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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撤銷信託行為

信託法設有詐害信託撤銷制度,當委託人以信託方式處分財產,致其債權人的債權無法獲得清償而受有損害時,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使財產回復原狀以供求償,其法理與民法上詐害債權行為的撤銷權相同,重在保護委託人的既有債權人不因信託而被脫產。(A)損害賠償是對加害行為請求填補損失、(C)給付信託財產與(D)確認信託財產為債權人所有,均非針對詐害信託所設計的救濟方法;且信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受託人而非債權人,債權人亦不能主張確認財產為己有,故正解為(B)撤銷信託行為。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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