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13

李四與王五訂立信託契約,以王五為受託人,王五甫年滿 16 歲,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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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無效

信託法要求受託人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以確保其能獨立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並承擔對受益人的忠實與善良管理人義務。王五年僅十六歲屬未成年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法律明文禁止其擔任受託人,故以他為受託人的信託行為違反強制規定,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正確答案為(A)無效。(B)效力未定是指效力繫於他人事後承認的情形,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的一般契約,與此處欠缺受託人資格的強制禁止性質不同,故不選。(C)有效更與法律禁止規定牴觸。(D)得由法院撤銷之屬於須另有撤銷原因並經聲請的例外態樣,與本題自始無效的效果不符,故亦不選。易混淆重點在於分辨無效與效力未定、得撤銷三者的差別。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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