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17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順序,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下列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依信託法第65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故(B)正確。此順序旨在使信託財產先回歸實質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其次始返還原出資之委託人一方。(A)國庫並非第65條所列之歸屬順位;(C)第二順位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受益人之繼承人;(D)在委託人之後再列受益人之繼承人,同樣於法無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