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2 期 · No.17

依信託法規定,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順序,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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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 →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依信託法第65條,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故(B)正確。此順序旨在使信託財產先回歸實質享有信託利益之人,其次始返還原出資之委託人一方。(A)國庫並非第65條所列之歸屬順位;(C)第二順位為委託人或其繼承人,而非受益人之繼承人;(D)在委託人之後再列受益人之繼承人,同樣於法無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2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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