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3 期 · No.2

某甲將公司債交付信託,已依規定辦理信託公示,但未通知該公司債發行公司,則該信託行為之效力為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有效,但不能對抗該發行公司

信託法第4條第3項規定,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通知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信託行為本身仍然有效;只是沒通知發行公司,公司仍可把原持有人當成債權人處理,信託關係不能拿來對抗發行公司,故選 (D)。既已辦妥信託公示,對一般第三人可以對抗,(B) 錯;(A)(C) 說無效也錯,未通知並不影響信託行為的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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