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3 期 · No.2
某甲將公司債交付信託,已依規定辦理信託公示,但未通知該公司債發行公司,則該信託行為之效力為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有效,但不能對抗該發行公司
信託法第4條第3項規定,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通知只是「對抗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信託行為本身仍然有效;只是沒通知發行公司,公司仍可把原持有人當成債權人處理,信託關係不能拿來對抗發行公司,故選 (D)。既已辦妥信託公示,對一般第三人可以對抗,(B) 錯;(A)(C) 說無效也錯,未通知並不影響信託行為的效力。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