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第 63 期 · No.18

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之權利義務需移轉予受託人,此時受託人就該信託財產之一部或全部可否逕自再信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不宜逕自再信託

信託建立在委託人對受託人的信任上,信託法第25條規定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只有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得已之事由時,才可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再信託等於把信託財產再移轉給另一個受託人,背離委託人選任受託人的本意,所以受託人不宜逕自再信託,選 (A)。(B) 受託人自行決定違反親自處理義務;(C) 受益人一方的指示不能取代信託行為的約定;(D) 主管機關許可也不是法律容許再信託的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1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第 63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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