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令及行政規章第 49 期 · No.46

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授信總餘額,係對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設定之總量管制,用以防止銀行資源過度流向關係人並確保授信公平。選項(B)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仍屬一般性擔保授信,並無排除規定,故應計入該授信總餘額,為正解。(A)對政府機關之授信、(C)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以及(D)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因具政策性目的或還款風險極低,法令明定予以排除、不計入授信總餘額,故均不選,正確答案為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內容更新:2026-07-16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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